工程前期规划

发布者:发布时间:2014-10-09浏览次数:788

 

工程前期规划
 
    第一条 学校制定上报教育部和地方规划部门并得以批准的校园总体规划是学校基本建设纲领性文件。
    第二条 根据校园总体规划及学校发展要求制定五年基本建设规划,根据以上规划所需新建的项目取得项目规划意见书之后,需上报校长办公会或常委会,取得批准后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教育部,经教育部审批,去的批复。
    第三条 根据项目可研批复,编制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需征地的项目同时办理征地手续。
    第四条 根据使用单位需求,严格按照意见书批复规划条件,经勘察设计招标,由中标设计院进行方案设计。
    第五条 根据规划意见书批复要求,征询地方政府各委、办、局意见,包括消防、人防、交通、园林绿化、市政、环保、卫生等相关部门,并在市城乡建设委进行项目备案。
    第六条 向上海市规划委员会申报设计方案,经反复讨论、修订取得设计方案审定通知书。
第七条      根据地方政府规划委员会方案审定通知书进行
施工图设计,向消防、人防部门进行施工图阶段报批,取得消防、人防部门审核意见书;向教育部上报初步设计及概算,取得教育部的批复;属自有用地建设的需办理土地预审审批手续,属征地项目的需办理土地许可证;向市城乡建设委申请列入当年施工计划,并缴纳城市基础设施费。最后,经城建档案馆登记,申报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八条      工程报建,领取施工审查表,进行施工图审查,
同时,接受上海市各相关委、办、局施工审查,包括给水、热力、供电、燃气、电信、市政、园林、交管、统计部门,缴纳各项费用。
第九条 上海市建筑市场进行施工和监理招标。
第十条 经上海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委员会审查同意后,领取建筑工程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