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外国语大学建设工程合同专用章的管理和使用规定

发布者:沈坚发布时间:2018-12-19浏览次数:817

上海外国语大学建设工程合同专用章的管理和使用规定

  

(经2018年第22次基建处工作例会讨论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外国语大学建设工程合同专用章的管理与使用,完善工作流程,参照《上海外国语大学合同专用章实施细则》(上外办〔2018〕号),根据基建处实际情况,特制定上海外国语大学建设工程合同专用章的管理和使用规定。

第二条 上海外国语大学建设工程合同专用章是指经学校批准刻制,由学校授权基建处使用和保管的,用于以上海外国语大学名义对外签署建设工程相关的咨询、设计、监理、施工、检测、监测等合同时使用的专门业务章。

第三条 在使用上海外国语大学建设工程合同专用章时,保管人必须核实OA系统中合同管理审批信息并核对用印材料,确认合同已经过业务主管部门审批通过,需要提交校领导审查或者校领导集体审议的,已经过相应的审批环节,合同已填写完整并经基建处处长签署,禁止在空白合同上用印,禁止未审批、未签署用印。

第四条 基建处须妥善管理上海外国语大学建设工程合同专用章。基建处处长是上海外国语大学建设工程合同专用章管理和使用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该印章的规范管理、使用审核与监督等工作。基建处综合与财务主管为保管人,负责上海外国语大学建设工程合同专用章的具体使用工作,因保管人更换或短期离岗,须他人代管的,应当及时将新的保管人或代管人信息,报送校长办公室备案登记。

第五条 严禁出现下列情况:

(一)未尽到合理保管责任,导致印章遗失、失窃;

(二)未经正确、完整的合同审批程序即盖章;

(三)在空白合同或未经有权代表签署的合同上盖章;

(四)在与提交审批的材料不一致的用印材料上盖章;

(五)未按照合同管理制度、用印制度的要求保管、使用印章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 本规定自2018123日起执行。